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若要做到税前扣除,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和指导文件:
1. 坏账已实际发生
条件说明: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应收账款必须已经确认为无法收回,即坏账已经实际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账款逾期时间要求
条件说明:应收账款的逾期时间应达到一定期限,通常是1年以上或3年以上。具体期限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但一般而言,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即使出现坏账也无法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3. 会计处理规范要求
条件说明:企业必须在会计上对应收账款做了损失处理,即计提坏账准备并在会计账簿中冲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仅仅是计提坏账准备是不够的,必须实际进行损失处理。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 事实证据规范要求
条件说明:企业应具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这些证据必须能够内外结合、相互印证。外部证据可能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等;内部证据则可能包括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等。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详细列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的具体内容。
5. 企业所得税申报填报及备查资料保管要求
条件说明: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留存备查相关证据资料。这些资料应真实、合法,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6. 其他特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还需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如合同、协议、说明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法律文件等。
综上所述,企业若要做到应收账款坏账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六个条件。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企业所申报的坏账损失是真实、合理且符合税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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